GB/Z 26214—2010室外运动和区域照明的眩光评价.pdf, 行业分类建筑材料和建筑物。
大部分照明装置的品质可以用平均照明水平、均匀性和眩光限制来表述。目前对于室外区域尚没有一套被广泛接受的眩光评估系统.在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中常用到的关于眩光的概念“阈值增量TI”和“眩光控制标志G”,不能直接应用到区域照明中。这是因为:观察者的观看方向是变化的而不是固定的;光点不是必须以规则的线性布置,安装高度和照明水平经常超出道路照明概念中有效的范围。一个照明装置的眩光程度取决于灯具的发光强度分布、照射方向、数量、排列、安装高度和被照区域的亮度。本指导性技术文件描述了一套考虑了以上所有因素的眩光评估系统井推荐将其应用到实践中。该系统以大量的现场测试为基础,针对满足一般规定的适当均匀性的不同装置方面显示出了其适用性。系统的有效性仅限于观察方向低于眼睛水平的情形。当向上直接看一个灯具时,会出现无法忍受的眩光,假定通过仔细安排灯具相对主观察方向的座向将这种情况被限制到最低情况.关于不同种类的应用场所投光照明的CIE技术报告在这一方面给出了指导。在将一个眩光评估的概念用作照明设计的实用项之前,应对标准观察位置和观察方向达成共识。标准的观察位置和观察方向依据能够获取最高眩光和区域内相对较高的眩光信息的情况规定。对于室外区域照明装置的主要类别,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将规定基本的眩光限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