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8352.6—2016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pdf, 行业分类环保、保健和安全。
此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此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实际行驶排放(RDE)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加油过程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此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实际行驶排放(RDE)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此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检验的要求和方法,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检查的要求与判定方法。
此标准也规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
此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检验规程。
此标准也规定了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以及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
在生产企业的要求下,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4500kg的M1、M2和N2类汽车可按此标准进行型式检验。
若此标准适用范围车辆己按照GB 17691(第六阶段)通过型式检验,可不按此标准进行型式检验。
使用附录K中未包含燃料种类的轻型汽车也应满足此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