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4100—2016燃气轮机 验收试验.pdf, 行业分类能源和热传导工程。
此标准适用于使气态和/或液态燃料燃烧系统的开式循环气轮机动力装置,也适用于闭式循环和半闭式循环燃气轮机动力装置。并且适用于联合循环动力装置中的燃气轮机或与其他热回收系统相连的燃气轮机。对于采用自由活塞燃气发生器或特殊热源(例如化学工艺合成气、高炉气)的燃气轮机,此标准可用作依据,但需要进行适当修改。对于有排放控制和/或动力增大装置的燃气轮机的验收试验,此标准同样适用,所述装置以流体注人和/或进气处理为基础,如果要进行试验的供货合同范围包括该类系统,则试验程序要考虑这些系统。根据试验的目的,对比试验会有许多不同情况。此标准还可用于验证气轮机性能差别的对比试验,主要用于改造、升级或大修前后的试验,但没有特别提及这些内容。此标准还包括测定以下性能参数,并修正到参考条件:a)电功率或机械功率(排气功率,若只供应燃气);b)热效率或热耗率;c)透平排气能量(可用排气温度和流量代替)。设备供应商与采方在合同中规定的所有其他性参数,都应在具体试验序以及供应商标准制造试验程序中作相应考虑。此标准规定了燃气轮机性能试验的准备和执行,描述了测量方法、相关仪器及其校验,定义了燃气轮机运行条件、边界条件及其限值以及标准条件(3.9)。若在采购之际未确定其他条件,应将标准条件用作参考条件。此标准还包含了测量数据记录与处理、试验结果计算和修正以及试验结果不确定度计算。此标准没有述及试允差,因为它属于商务条款,不是以测量结果统计分析为基础。需要在合同中规定采用允差的方法,以验证试验结果是否符合保证值。对于测定排气能量和/或流量的可选试验,由于最终的这些数值是根据燃气轮机能量平衡确定的,应将能量平衡中的关键参数限制在此标准规定的限值以内,以尽量降低不确定度。此标准不适用于:a)排放试验;b)噪声试验;c)振动试验;d)燃气轮机具体部件性能;e)动力增大装置和辅助系统(例如进气冷却装置、燃料气体压缩机等)性能;f)以研发为目的进行的试验;g)基本保护装置的充分性;h)控制系统和保护系统性能;i)运行特性(启动特性、可靠性试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