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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1 同居避坑指南 一 同居人之间的关系

同居关系1 同居避坑指南 一 同居人之间的关系

本文核心词:

开场词:大家好,我是刘雨,

一、限定范围

同居关系似乎正在变得流行了,这不根据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报道,2019年7月29日,英国新任首相鲍里斯·约翰逊与其女友卡丽·西蒙兹一同入住唐宁街10号。

约翰逊曾有过两段婚姻,2018年9月,他与第二任妻子玛丽娜·惠勒(Marina Wheeler)宣布离婚。

此后不久,约翰逊和西蒙兹的恋情被证实。西蒙兹是英国保守党有史以来最年轻的公关总监。

我们聊的同居主要说的是异性男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居住的情况,具体来说是指双方在一起建立了感情联系,并且存在亲密关系的一种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的关系。

从外观上来看,同居关系的男女对外,有时候宣称是男女朋友,有时候也直接称呼为“老公”、“老婆”。

在此重点说明的人,如果一个人已经结婚,婚内跟小三同居,并且对外以夫妻名义互相称呼的话,此时的同居就不再单纯是一个民法上的问题了。这种行为从根本上侵害了我们国家的一夫一妻制度,属于重婚罪,是会被刑事制裁的,如果这个小三对于他人已经结婚的情况是明知的,同样也会构成重婚罪。

我们国家的法律一度认为同居关系是一种非法的关系,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了一个司法意见,明确表明了,对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当事人,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

但是,这种社会现象具有较强的普遍性,之后在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以1994年2月1日,也就是《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的日期,作为界限点,之前的同居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就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在此之后,一般按照同居关系处理。这个中间也体现了司法立场的改变。

同居在现在是较为普遍的一种关系,很多人因为种种原因暂时无法顺利结婚的,可能都会经历一个这样的阶段,那么关于同居关系,有哪些需要注意的知识点呢?

二、法律分析

(一)同居与事实婚姻

提起同居,就很难不提到事实婚姻关系。一般来说,同时符合下面条件的同居关系,可以认为是一种婚姻关系。

条件一:时间条件:同居始于1994年2月1日之前。

这个日期是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的日期。在此之后开始的同居关系,就不属于事实婚姻关系了。

条件二:同居的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的同居关系时点符合结婚条件

当时的结婚条件主要有

(一)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男≥22周岁,女≥20周岁)

(二)自愿结婚;

(三)没有配偶的;

(四)不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没有患麻疯病或性病已治愈的

条件三:在前述期间,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一般地,双方均对外以夫妻相称呼,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或者举办过婚礼类似性质仪式的。

如果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话,那么这个就属于事实婚姻关系。具体的人身,子女抚养,财产问题,我会在以后的栏目里系统介绍。

如果,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的,那么就属于同居状态。

(二)同居关系的建立与解除

同居关系是一种男女交往过程中,自然发生的关系,是一种事实上的状态,现在的司法程序中,一般也不会再称为非法同居,法律不再对同居关系进行确认。

也就是说,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就可以建立同居关系。如果情感破裂的话,任何一方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同居关系,或者直接搬走,不需要到法院起诉。可以看出,同居关系对双方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早先再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同居司法意见中,表现的立场是: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到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将立场改成: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然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同居人之间存在哪些具体义务

不考虑子女抚养的情况,法律没有给同居关系的两个人在一起设置相互的权利义务。

这表示,从基本的法律关系上来说,同居的双方对对方并不需要承担责任。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是有相互扶助义务的,如果丈夫身患重病,妻子是有救助的义务。但对于同居的双方,并没有这个规定。

当然,如果双方在一起约定过同居期间相互照顾,并且约定了具体的方式和措施,这种约定对双方是有效的。具体该怎么约定,后面会说。

(四)同居人之间的责任承担

大家可能听说过,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的说法。

但对于同居关系来说,并没有这种规定,实际上法律并未对同居在一起的人设置责任。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同居关系不能严格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同居关系析产是指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解除同居关系时,在分割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问题上产生的纠纷。

那么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会不会存在债务纠葛呢,实际上会的,主要有这样两种情况:

1.一方对另一方有过明确约定解除同居关系时,补偿对方的;

【案例】

原、被告双方2001年举行结婚仪式,未到婚姻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同居关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发生纠纷而不能互谅互让,致使感情破裂。双方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9月8日签订协议书两份。除对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作出约定外,被告分别同意给付原告经济补偿20000元和36000元,但该两份协议属同一天时间先后签订,关于经济补偿数额只能按补偿36000元认定,而不能把两个补偿款相加。被告只认可补偿20000元的协议,对补偿36000元的协议不予认可,辩称是受原告胁迫所签。但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是受原告胁迫所签订的协议,故对被告辩称双方签订补偿36000元的协议是受原告胁迫所签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已支付补偿款15000元,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下余补偿款21000元。对原告的其他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

本院认为,本案系同居关系纠纷。关于非婚生子王某2的抚养问题,陈育坤同意王某2由王翠平抚养,且同意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王某2自××××年××月××日至十八周岁的抚养费,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王某2的其他重大经济支出费用,因尚未实际发生,可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关于精神损失费问题,王翠平主张陈育坤欺骗未婚实际已婚,致王翠平未婚生子,给王翠平的身体、健康、名誉等造成侵害,故请求陈育坤依照《协议书》约定支付精神损失费100000元。陈育坤辩称其并未隐瞒结婚事实,其并未看《协议书》内容就签字,该《协议书》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应为无效。本院认为,陈育坤主张其并未隐瞒婚姻事实,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结合《协议书》关于“甲方在已婚的情况下声称自己未婚,欺骗乙方感情,导致乙方未婚生子,声誉受损”等表述,本院对王翠平主张的陈育坤欺骗未婚实际已婚事实予以采信。陈育坤隐瞒婚姻致王翠平未婚生子,给王翠平的身体、名誉等权利造成了伤害,亦会对王翠平以后的婚姻等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本案《协议书》系在此背景下签订,陈育坤并未举证证明《协议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双方关于精神损失费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得到保护,故王翠平主张陈育坤支付精神损失费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2.一方影迷事实,导致另一方误养别人孩子的,这种情况一般是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案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被告李连梅隐瞒事实导致原告韦禹波一直误以为韦某系自己亲生儿子,得知真相后给原告及其亲属造成沉重的精神打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诉求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过高,庭审中被告李连梅同意赔偿原告10000元-2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故本院酌定支持20000元。

3.同居生活导致乙方身体受到伤害的

【案例】

左兆松与沈从秀经媒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13年12月10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2014年3月9日,沈从秀经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右侧输卵管壶腹部妊娠破裂,行“右侧输卵管切除术”,住院治疗5天,花费医疗费11555.91元。2014年9月12日,经宿迁市沭阳县中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沈从秀因右侧输卵管切除,构成九级伤残。沈从秀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左兆松补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5246.81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双方当事人均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共同生活,双方同居属自愿行为,同居期间沈从秀因宫外孕,右侧输卵管切除,构成九级伤残,这一后果并非是左兆松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双方对这一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无过错,但宫外孕导致右侧输卵管被切除,身体伤害事实存在,经济损失俱在,这种伤害与损失让女方单独承受有失公平。本着公平原则,左兆松应对沈从秀的损失进行补偿。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沈从秀的损害均无过错,但沈从秀的损害是发生在双方同居期间,该损害的发生与左兆松有一定的关联性,且该损害对沈从秀再次受孕有一定的影响,故左兆松应当对沈从秀的损害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鉴于异位妊娠是一种机理特、殊概率很小且与女方生殖系统个性特异有很大关系的异位妊娠现象,再结合双方婚约财产纠纷的返还情况,原审法院酌情确定由左兆松承担30000元的补偿责任并无不当。

三、同居关系的评价

同居关系是比婚姻关系更为自由的关系,对双方的约束力很小。

同居关系的优点是:

自然建立,自然解除,并不需要像婚姻一样通过法定程序;

对方负债较多,或者经营风险较大的话,通常自己不受牵连;

同居关系的缺点是:

不能有效约束对方,受法律保护程度低

可能会对于低收入者,尤其是放弃工作专注共同生活的参与者非常不公平;

特定社会情况下,会影响同居者的名誉;

四、应对同居关系中的问题

(一)对方出轨了怎么办

这个我不会…

出轨了的话,就先想好自己是否原谅对方,如果要继续关系的话,就加强沟通吧,把该说的说清楚,逼对方做选择。

如果不想再继续关系了,就直接走就行了,这个是同居而非婚姻,不用去登记离婚。

(二)对方有暴力行为怎么办

对方有明显的暴力倾向的话,建议及时解除同居关系。如果自己受伤的话,可以正常报警处理。

五、关于同居生活的具体建议

(一)同居与婚姻

同居和结婚都涉及到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是所有亲密关系的基础,婚姻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对双方有很强的约束力。而同居关系法律并不确认,对于亲密关系中的弱势一方的保护并不到位。

但是有时候,结婚会面临很多现实障碍,比如说两家人在一起缺乏互相接纳,有时候,可能结不了婚的原因仅仅是买不起房……

我的建议是,无论是同居还是婚姻,都只是一种相处方式,或者一种法律上的评价状态。真正能让人有幸福感的应该是建立在亲密关系上的共同生活,相处方式本身并没有太神圣,有的婚姻关系可能只是一种财产关系而已。如果你觉得这样一种关系中缺乏安全感,你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对同居的具体建议

以下是对同居关系的一些简单建议:

1.首先要明确一下同居的目的;

比如是否是为了以后结婚,所以同居,或者只是玩玩而已

对方同居的目的是否跟你一致的,这样有利于构建稳定的共同生活。

2.想明白同居会持续多长时间,持续期间双方的财产,子女关系怎么安排,对外以什么名义生活。

3.想明白什么情况下会终止同居关系,以及同居关系终止的时候,财产,子女怎么处理

比如说,对方出轨了怎么办

以上内容,如果协商一致,可以采用书面的方式进行约定。

特别提醒:订立这些约定的目标是尽可能少地减少过激情绪,要避免使用诸如净身出户这类的约定,因为可能会因为显失公平被约定无效。尤其是关于子女的生活安排,一定要注意保护好子女的权益。另外性权益是无法通过协议来进行约定的,直接在协议中约定性生活的,一般会被认为是违背公序良俗而导致协议无效。

好的同居协议应当能恰当定位双方的身份关系,对双方在同居期间获取的收入、共同生活期间的费用(包括照顾子女,老人)以及涉及到的资产负债作出合理安排(甚至包括继承安排),并且可以为以后走向婚姻,或者为此双方生活情感稳定提供基本的支持。如果你完成了这些,那么你可以认为你跟伴侣的关系超过了多数已婚夫妇。

六、结语

希望这次的分享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认知和处理同居关系。如果你对这个视频感兴趣,可以关注我,并分享给你的朋友。之后的视频里,我会进一步分析同居关系中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关系。